国家统计局调整失信企业公示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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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统计局调整失信企业公示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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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,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调整为最短1年、最长3年,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 修订后,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在信息公示满1年后提出,较此前公示满6个月的要求延长,并可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申请。办法还新增公示信息错误更正申请的核实期限,以及复议、诉讼期间的信息公示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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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进展10月16日 17:54
国家统计局修订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,公示期最长调整为3年报道时间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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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6日
- 财联社电报精选国家统计局修订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,公示期最长调整为3年
国家统计局修订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,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调整为最短1年、最长3年,并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满1年,并可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申请。修订还新增信息公示错误更正申请的核实期限及复议、诉讼期间信息公示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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